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支持、吸引外地客商来庆投资,实现合作多赢,共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外资,是指庆云县以外的所有客商和资金。
第三条 外商到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入区企业),可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由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
第四条 凡买断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使用税以获土地使用权时为基数即征即返。超过合同规定基建期限未投产或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不予返还。
第五条 对大、高、名、外项目用地,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第六条 外商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类项目开发用地,参照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最低标准租用。
第七条 入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扎口管理,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每年末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 入区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全额返还给企业。租赁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外商加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5年内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 入区企业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即征即返。
第十条 在其它区域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返还比例。
第十一条 外地客商来我县从事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入区企业免收自来水安装增容费(管道维护费)。
第十三条 入区企业电力设施安装,电业公司负责无偿架设厂区以外的高压主干线路。高压主干线路以下至企业变压器部分由县电业公司负责设计,用工及材料按同等资质的最低标准计费,经企业确认后,由县电业公司施工,费用由企业支付,产权归企业所有。变压器及变压器以下部分,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入网证等三证齐全)的材料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供水设施安装。供水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无偿铺设到入区企业厂区边缘。总表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县供水公司负责安装,费用由企业据实支付。总表以下供水设施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县供水公司在接到企业送水申请后及时送水,县供水公司按其安装的入厂总表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在其它区域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水、电设施安装,参照以上政策实施。
第十六条 入区企业电价按省网电价最低标准收取(执行农网电价的除外);水价按现行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外地客商来庆云投资,享受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低限收费、限时办结”,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实行“三证一卡”制度,即外地客商保护证、外地客商团体(临时)保护证、外地客商车辆特别通行证及税费明白卡,除违法行为外,各执法机关严禁扣押、检查,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税费明白卡”的名目和标准收费。来我县专业批发市场投资经营的业户,由市场管委会扎口管理,试营业期内免除一切税费。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固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企业,列为“重点保护企业”。未经县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批准,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收费、检查、处罚。
第二十条 在庆云投资客商子女,需在本地中小学就学的,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入区企业标准:
(一)原则上固定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密度80万元/亩以上;
(三)符合环保要求;
(四)符合开发区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的入区企业、引进项目,政策优惠执行原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庆云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